在民事诉讼中,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方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。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往往忽视这一环节,或者即使提出也因操作不当而被法院驳回。事实上,如果能精准把握管辖异议的要点和技巧,不仅可以争取时间、打乱对方节奏,还可能将案件移送到对己方更有利的法院审理。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,提供一套可立即上手的律师代理诉讼管辖异议操作指南,涵盖异议提出时机、文书撰写要点、证据组织策略以及常见误区规避等内容。

,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窗口非常关键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百三十条,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,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。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,一旦错过,法院将不再受理。实践中,不少律师因忙于研究实体问题而忽略该时限,导致丧失程序权利。因此,建议在接到法院送达材料后时间核查案由、原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侵权行为地等与管辖相关的要素,并同步准备异议申请。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15日内完成,可尝试通过邮寄方式在截止日前寄出异议书,并保留邮寄凭证作为已按时提出的证据。

其次,管辖异议申请书的撰写必须紧扣法律依据和事实细节,避免泛泛而谈。很多律师习惯套用模板,仅写“本案应由XX法院管辖”,却未说明理由或引用具体法条,这种申请极易被法院视为无效。正确的做法是:段明确请求事项,如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”;第二段详细列明案件基本情况,包括原被告信息、案由、诉请内容;第三段结合《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(如《民诉法解释》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),逐项论证为何受诉法院无管辖权、目标法院有管辖权。例如,在合同纠纷中,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,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,此时若原告所在地并非接收货币方,便可据此主张管辖错误。
再次,证据材料的组织不可忽视。虽然管辖异议属于程序事项,但法院仍会审查相关事实是否成立。例如,在涉及协议管辖的案件中,若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起诉,被告若主张该条款无效或不适用,就必须提供合同原件、签署过程记录、双方沟通记录等佐证。又如,在侵权案件中,若主张侵权行为地不在受诉法院辖区,应提交监控录像、证人证言、物流单据等能证明实际行为发生地的证据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证据无需达到实体审理的证明标准,但必须形成初步可信链条,否则法院可能以“异议理由不成立”为由直接驳回。

此外,要特别注意几种特殊类型的管辖规则。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,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;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,收货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;劳动争议案件则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。若混淆这些特殊规则,即便异议书写得再漂亮也徒劳无功。建议律师在接手案件后,先快速检索案由对应的管辖规定,可通过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及配套理解与适用资料进行确认。
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但极具实操价值的技巧是: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,可同步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。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提出异议即自动中止审理,但实践中不少法院会在处理异议期间暂停实体审理进程。此时若主动向承办法官沟通,说明异议理由充分、案件复杂,往往能争取到额外时间用于收集证据、制定应诉策略。但需注意,不能滥用此策略拖延诉讼,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妨碍程序,甚至面临罚款。
,要警惕几个常见误区。一是误以为所有案件都能提管辖异议实际上,对于专属管辖、级别管辖明显无误的案件,强行提出异议不仅浪费时间,还可能损害律师专业形象;二是混淆“应诉答辩”与“提交答辩状”的区别只要在答辩期内未明确提出管辖异议,即使未提交书面答辩状,也可能被视为接受管辖;三是忽视上诉权若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,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,这是法定救济途径,务必及时行使。
,管辖权异议绝非形式主义的程序动作,而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诉讼工具。律师在代理此类事项时,应做到“快、准、实”:快速响应时限、准确援引法条、扎实组织证据。只有将程序权利转化为实战优势,才能真正为客户争取更大利益。建议律所内部建立管辖异议标准化流程,包括时限提醒、文书模板库、常见案由管辖速查表等,以提升团队整体办案效率与质量。





